慈国土资发〔2018〕27号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慈利县国土资源系统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应复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国土资源所、工业园分局,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慈利县国土资源系统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应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8日
慈利县国土资源系统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应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应诉应复工作,确保行政效能,落实行政责任,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应诉应复规定》(湘国土资发〔2017〕4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为我县早日实现区域经济强县梦、全面小康梦、撤县设市梦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应诉应复工作,成立由党委书记、局长夏晓斌同志任组长,其他党委班子成员、主任科员任副组长,各国土资源所、工业园分局,局属各单位、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应诉应复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法制股,由张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职责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承办单位及承办人的行政应诉应复责任,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应复”责任制,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股室(单位)及其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应复,同时发挥法制股在行政应诉应复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法制股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被诉被复行政行为的业务股室应诉应复工作。
作出被诉被复行政行为的业务股室为应诉应复承办股室(以下简称承办股室),负责办理具体案件的应诉应复工作。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审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应诉应复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机关复议决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局机关收到应诉应复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后,按照公文处理程序,由局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并在当日转法制股,由其进行案件登记后转交承办股室。
(二)确定承办股室
作出被诉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业务股室为应诉应复承办股室;涉及信息公开的案件,作出被诉被复部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业务股室为承办股室。
经局领导同意,承办股室可以通知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股室参与应诉应复工作。
案情特别复杂且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承办股室的,由局法制股提出意见,报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确定。
(三)办理
1.承办股室应当将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法制股会同法律顾问审查后报局分管本股室领导审查批准。
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县局公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由局长签字。
2.承办股室应当按照要求,按期将答辩状、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至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证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诉讼法院或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承办股室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安排工作人员当面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由其指定的人员签收。
3.承办股室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申请阅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卷宗材料。
4.承办股室收到应诉应复通知书后,认为能够采取解释说明、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的,可与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原告或申请人沟通协商,化解争议,使原告撤诉或申请人撤销复议申请。
承办股室所采取的化解行政争议措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建议调解的行政争议,承办股室应当提出协调解决方案,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配合人民法院、复议机关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
6.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股室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承办股室分管领导要求承办股室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县局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其他对本股室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股室分管领导应当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人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议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其他对国土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承办股室应当及时提出承办股室分管领导出庭的具体建议。承办股室分管领导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7.尊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1)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事由,经法院许可申请延期。
(2)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庭审活动,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3)庭审结束后需要补充答辩意见和相关材料的,承办股室应当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供。
(4)法制股负责统一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和复议决定书。其他股室收到裁判文书或复议决定书的,应当于收到裁判文书和复议决定书的当日转交法制股进行登记后,再由法制股将其转交承办股室。
(5)承办股室应当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认真研究,认为依法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经法制股会同法律顾问审查,承办股室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并将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抄局法制股。
(6)裁判文书或复议决定书需要履行的,承办股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并向承办股室分管领导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法制股。
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承办股室应当就履行意见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
(7)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县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承办股室应当会同相关股室依法依规制定赔偿方案,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支付赔偿费用手续。
(8)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由承办股室依照局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9)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由相关股室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10)人民法院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建议,由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股室会同相关股室于60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意见。如发现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档案整理
承办股室应当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活动全部结束后,将案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移交法制股。
五、加强行政应诉应复能力建设
(一)加强培训。建立和落实行政应诉应复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的行政应诉应复能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行政应诉应复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应复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应复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行政应诉应复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加强行政应诉应复工作保障。各单位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应复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应诉应复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应诉应复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
六、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一)规范行政行为。各单位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组织旁听庭审。在县局的统一组织下,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人员旁听庭审制度,通过“零距离以案释法”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旁听庭审。
(三)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各承办股室(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制发的司法建议书,认真研究落实,并在三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涉及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司法建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股室履行行政应诉应复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法制股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沟通联系,全面准确掌握行政应诉应复工作情况,加强对行政应诉应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加强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行政应诉应复责任追究制度,承办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应诉应复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予以处分:
1.收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的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处理或者转交的;
2.不按照本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4.出庭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复议决定书,被强制执行的;
6.无法定事由未全面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复议决定书;
7.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不整改本股室(单位)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的;
8.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拖延或者怠于履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职责,导致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